《盗窃人生》故事荟

  1。屡现盗窃
  
  “叮叮叮……”怀柔区某小镇派出所值班人员老张的电话又响了起来。“喂,您好。这里是派出所。什么?您家被盗了?好,留下您的地址,我们马上就到……”
  
  这已经是老张这个星期接到的第三起报案了。老张也觉得奇怪,当地民风一向淳朴,不要说盗窃了,平时连个邻里纠纷都很少见。自己在这里工作了近20年,对于辖区内甚至有了“路不拾遗,夜不闭户”的自信。但最近这是怎么了?
  
  更令老张纳闷的是,近年来大家腰包都鼓了起来,当地经济水平较之北京城区尚有不如,但也绝不能算是穷乡僻壤,但这三起盗窃案的被盗物却有点寒酸。前两起失窃物仅仅是200元,这一次虽然丢失较多,但也仅仅只有1000元。
  
  区公安局对于这个案件高度重视,指派专门办案人员侦破此案。但是,这个案件也和前两个案件一样,案发现场没有留下一丝指纹和撬动的痕迹,整个过程极其“老练”,令办案人员束手无策。
  
  “我和我爱人今天出去逛街,回家的时候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。只是平常钥匙转门两圈,门就开了。但是这次却转了四圈,门才打开。我们进门后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,我去卧室休息的时候,发现我放好的一个白色塑料袋意外地放在了床上,我觉得有些不太对劲,赶紧查了一下自己的贵重物品,发现有1000元现金不见了。我就第一时间报警了。”受害人小王向警方表示。
  
  “对,回到家的时候,除了门比以前更难打开外,确实没有任何异常。要不是他发现了那个塑料袋,我们完全没有注意到有人来过我们的房间。我们报警后,就再也没有动过案发现场。”小王妻子说。
  
  技术人员赶紧在门把手、衣柜、抽屉等较容易留下指纹的地方进行了指纹提取等证据的收集情况。遗憾的是,同前两次一样,这次依然没有任何进展。
  
  案件至此,似乎陷入了僵局。
  
  为此,警察局开了个案件分析会,专案组全体人员参加。
  
  “一般来说,作案水平达到不留丝毫痕迹的肯定是惯犯。但是,达到这种水平的墙上君子会只窃取1000元就飘然而去吗?辖区内很久没有盗窃案发生了,几个不良少年我也都认识,没有人看上去能够做到这么完美犯罪的……”老张分析着案情,也觉得不可思议。
  
  “会不会是外来犯罪呢?能够有这种水平而又不是本地人,只可能是外来人口盗窃。”想到这里,老张似乎找到了点线索。
  
  老张的分析得到所里领导的认可。大家决定,将小王两口子逛街这个时间段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监控全部调出来,逐一排查。
  
  小区的摄像头已经十分陈旧,但是在民警们不懈排查和逐一分析后,一輛挂着河北牌照的车子出现在了大家视线范围之内。
  
  “不可能吧?”办案民警很难把这辆车和那个盗窃1000元的犯罪联系起来。这是一辆宝马X5,市场价格在100万左右。
  
  “开着宝马来盗窃?”老张只能以“不是我不明白,实在是世界变化快”来解释这个现象。“不管怎么样,一定要找到这个车牌的车主。”负责本案的领导做出指示。
  
  通过有关部门,办案民警终于在河北香河找到了这辆宝马X5和他的车主刘喜。刘喜承认当天曾经开车进过该小区。但据刘喜所说,当天是和几个朋友来怀柔旅游过程中,感觉拉肚子,才开进了小王所在小区寻找公共厕所,自己根本没有盗窃。而且自己家境殷实,没有必要驱车百里来到怀柔来盗窃。
  
  办案人员也觉得不可思议,从河北香河开车来到怀柔就为了盗窃1000元,这个事情从逻辑上实在难以说通。更何况,从现在的证据来看,犯罪份子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,指控刘喜明显证据不足。
  
  “谢谢您协助调查,我们只是了解一下情况。”就在办案人员准备放人的时候,突然门外传来了一个声音:“等一下。”老张拿着手机跑了过来,是因为案件发现了重大线索:小王夫妇刚刚打电话说,犯罪嫌疑人在他家留下了唾液。
  
  原来,小王夫妇报警后,在厨房后面发现了刚买的一箱“露露”饮料被人动过。两人回忆后发现,自己都没有喝过这箱“露露”。那么,饮料是不是被窃贼打开喝掉了呢?于是,两人赶紧在屋内寻找,看看能不能找到窃贼喝下饮料后留下的证据。最终,小马在冰箱里发现了一瓶还没有喝完的“露露”。
  
  “这个会不会是破案的关键呢?”小王夫妇也不敢确定,但他们赶紧拨通了老张的手机。
  
  得到消息的办案人员十分兴奋。他们立即带着专业人员前往小王夫妇的住所地。经检查,“露露”饮料罐上没有留下任何指纹,但留下了唾液斑。专业部门通过与刘喜的唾液进行比对后作出了如下鉴定: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,支持送检物为刘喜所留,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。
  
  案件至此,端倪初现。侦查员也进一步展开了对刘喜的调查。
  
  2。成长经历
  
  刘喜,1980年出生在河北省香河县,现在是河北省香河地区小有名气的家具商。刘喜少年坎坷,出生没多久,父亲就过世了,作为独子的小刘喜被母亲带着改嫁给了同村的一户村民。1983年,3岁的小刘喜被医院确诊,从母体出生之时肾脏就出现问题。为了小刘喜的健康着想,刘妈妈不得不同意医生的建议,割掉了小刘喜一个快要坏掉了的肾脏。从此,刘喜也成了同龄人眼中的“怪人”,被大家所孤立,他变得更加沉默寡言,与人鲜有交流。
  
  14岁那年,小学尚未读完、成绩不佳的小刘喜就决定外出闯荡。母亲不舍自己年幼的儿子离开,坚决不同意。没想到,小刘喜竟然离家出走。这一走就是10年,当再次回到家乡时,24岁的刘喜已经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家具商人,他开着豪车,谈笑风生。
  
  “士别三日,当刮目相看”,谁又能把眼前这个老板和当年那个贫困寡言的少年联系在一起呢?但是,每当别人问起刘喜这些年的经历,刘喜总是微笑着摇摇头,不愿意多说。
  
  一年后,刘喜在母亲的主持下,娶了一个温柔娴静的女孩。然后,刘喜将母亲接进了自己在燕郊购置的别墅里。村里人无不用羡慕的眼神看着这个幸福的家庭。
  
  这样具有传奇经历、拥有幸福人生的千万富翁会开着宝马车来到百里外的怀柔盗窃1000元钱?这个事情听起来怎么都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。
  
  刚开始,刘喜一口咬定自己进入过小王家,没有盗窃小王家的物品。当办案人员把鉴定报告拿给刘喜看的时候,他沉默了。随后,刘喜讲述了自己盗窃的始末。
  
  2007年的一天,刘喜开车前往通州一个客户家里谈生意,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。
  
  正当刘喜下楼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,发现二楼的一家住户没有锁门。刘喜朝门内探视了一眼,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户主没在家。此时的刘喜感觉有个力量在推动着自己走进了房间,看着四下无人,刘喜迅速拿了桌面上的少量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,匆匆逃离了现场。
  
  回到车上时,刘喜全身都湿透了。后来,该案还是东窗事发,当警察找到刘喜家的时候,刘喜的母亲和媳妇说什么都不相信这个事情,在确凿的证据面前,刘喜承认了盗窃事实,后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  
  刑满释放后的刘喜在母亲和媳妇面前表明了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。但不知为什么,经历过这次事情的刘喜对于开锁等技术性活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,眼前总会浮现出自己翻墙越院的一整套模拟式的情景,而自己也会不时到网上去查找一些有关的技术要领。当然,刘喜把这些内心的冲动都隐藏在了心中,不敢与母亲和媳妇交流。
  
  刘喜这次确实没撒谎,他的确是陪客户前来怀柔休假并且洽谈生意的。刘喜发现,这里民风淳朴,甚至可以达到夜不闭户的境界。
  
  刘喜总有一种想要翻墙越室,显示自己钻研成果的欲望。刚开始,每次有这些想法,刘喜就尽量克制,通过和客户喝酒、唱歌等娱乐活动转移注意力。但是,每次酒足饭饱回到宾馆时,他又都会感觉到无尽的空虚。
  
  这天,在宾馆里百无聊赖的刘喜怎么也睡不着。第二天一早,一夜未合眼的他向客户谎称自己不太舒服,然后,开着宝马车来到小王夫妇所在的社区。
  
  用刘喜的话来说,自己竟然鬼使神差地来到和当年在通州第一次偷窃一样的楼层——4楼。望着这特制的防盗门,刘喜在楼道里几次退出又回来,最后还是把手伸向了门锁……用刘喜的话来说,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开的防盗锁,感觉拧两下后房门就开了。而后,在屋子里的大衣柜里找到了1000元现金。
  
  整个过程中,刘喜都十分紧张和兴奋,感觉是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。当1000元现金到手的时候,口干舌燥的刘喜在厨房门后找到了一箱“露露”,打开喝了几口后,把喝剩的“露露”放进了冰箱里。
  
  “也许是自己从小生活困难,有不舍得丢弃剩下东西的习惯。也许是自己觉得想给房主留下点线索,害怕自己这么杰出的工作成果无人知晓。我也不知道为什么,喝完后我会把那半瓶‘露露’又放回了冰箱里。当然,我也知道,这样可能会让我的行为暴露,或者功亏一篑,但就是忍不住……”刘喜这么解释着自己放回半瓶“露露”的动机。值得一提的是,整个过程中,刘喜都是戴着手套,才会没有留下任何指纹痕迹。说到自己行为的时候,劉喜满脸惭愧,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自己的母亲和爱人。
  
  至于前几天,该地区发生的另外两个盗窃案件,刘喜则坚决否认与自己存在任何联系。
  
  3。搞笑判刑
  
  “鉴于被告人刘喜自愿认罪,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。并且,被告患有偷盗癖,请求法院予以考虑。”被告人辩护人邓某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刘喜宣读了辩护理由。但是,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患有盗窃癖进行心理上的鉴定。
  
  法官审理这起离奇的盗窃案件时也是哭笑不得。无论盗窃物品对自己是否具有重大价值意义,刘喜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。从主观上来看,刘喜盗窃时具有完全知晓其行为后果的能力。事实上,从刘喜上次盗窃被惩戒后,向母亲和爱人的道歉,再到刘喜话语中对于自身盗窃行为负面性的认识可知,刘喜是对于盗窃具有完全故意的主观要件。
  
  从客观事实上来看,刘喜也确实实施了开门撬锁等一系列行为,进入被害人房内进行盗窃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但是本案中,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具有盗窃癖进行心理上的鉴定。与精神疾病不同,心理上的某些疾病并不足以导致情感、认知和行为活动的偏差,并不属于神经系统上产生的自控力减弱或者消失。退一步说,即使刘喜真的具有盗窃癖等心理疾病,也不属于法定上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。最终,法院对于被告人患有盗窃癖心理疾病的辩护意见并未认可。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和积极退赔的意见,判处被告人刘喜有期徒刑8个月。
  
  判决作出后,刘喜没有上诉。法官联系了刘喜的母亲和爱人,希望她们对刘喜多一些帮助,对刘喜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正。法官还与监狱方面联系,将刘喜作为心理教育的重点人群进行看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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